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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有关规定,我署自即日起,开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明晰,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创新型企业特点,其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
(三)近两年在提升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和特色化发展水平和产品创新水平等方面已有一定的实际投入资金;
因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已申请2016年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和复核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参加本次申报。
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
(一)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本年度重点支持: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近三年(2014-2016年)已获得过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二)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请参见附件1)。
(三)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支出的,还应包括主要成果报告、设计图纸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因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已申请2016年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和复核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含有企业名称,受理编号的说明,模板参见附件2)。
(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原件(附件3,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其他证明材料请咨询:0755-26037122 。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月20日-3月1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0日-3月25日。
五、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企业的网上填报资料进行初审——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请材料形 式审查——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组织现场考察——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署长会议 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易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