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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
根据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或商标主管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或权利冲突时,有必要认定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以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启动的。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国际通行惯例,具体有以下四种:
(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
三、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材料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著名商标
一、企业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2)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3)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5)“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6)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7)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8)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1、网上申报
拟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需在每年4、5月登陆广州市红盾网的网上申报系统,按照系统规定内容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2、纸质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于5月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
3、工商局现场考察
完成上述申报工作后,广东省工商局商标处将在7月-9月期间安排到申请人企业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对象为:申请人企业的规模、商标使用情况、商标管理情况等,听取申请人现场的介绍。
4、工商局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
完成上述检查和考察工作后,广东省工商局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审定。
5、公告
广东省工商局对初步审定通过的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广州日报》或《羊城晚报》上进行公告15日,接受社会的监督,一般公告时间在10-11月。
6、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
完成公告后,申请人商标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申请人需按时缴纳证书费及牌匾费。缴纳费用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将下发至申请人,一般下发时间在次年1月-2月期间。